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省長楊正午 河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環衛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省規定標準核撥環衛事業經費。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科學研究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和處理手段,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和環境衛生機構化作業的水平。 第六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宣傳,增強市民環境衛生文明意識,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八條 對貫徹執行《條例》和本實施辦法,在維護、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城市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經國家和省市確定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應當保持原有風貌特色。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裝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與環境相協調。臨街建筑物,應當定期進行粉刷、油飾和清洗;殘破的,應當及時修整或者拆除。 第十條 城市內的道路、排水、環衛、交通、照明、人防、電力、電信、消防等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完好、整潔。破損、殘缺、塌陷的,由管理單位或者市政管理等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更換。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市政公用設施或者樹木、電桿上張貼、涂寫、刻畫和張掛物品。廣告、宣傳品等應當設置或者張貼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擅自在城區設置或者散發。 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樹木、綠籬、花壇、草坪、建筑小品、雕塑和噴泉等設施,應當經常維護、修剪,保持美觀、整潔。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學校門前,禁止擺攤設點。公共場所和其他街道經有關部門批準擺設的攤點,必須在指定位置營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隨時掃除,保持場地整潔。經營瓜果、盒飯、冷飲食品的,必須備置垃圾容器。 第十四條 在市區內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整潔、美觀,禁止亂停、亂放。禁止客運車上的司乘人員和乘客向車外拋棄、傾掃廢棄物;貨運車輛運輸液體或者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扎,覆蓋嚴實,避免泄漏、拋撒;進城的畜力車輛和牲畜,應當配帶糞兜與清掃工具,對撒落的草料和畜糞,必須及時清除。 第十五條 市區內各類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渣土必須及時清運,并按指定的地點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漿水,必須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應當堆放在護欄圍擋內,圍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在市區破路施工、敷設或者維修管線、架設電桿、維修道路和溝渠,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同意,由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除施工余土和雜物。竣工后按規定期限恢復路面原狀。 第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垃圾站、廢物箱等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九條 市區垃圾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沿途撒落。 第二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 環境衛生服務企業的資質審查,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城市市區內,禁止隨地便溺、吐痰;禁止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禁止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拋撒冥紙;禁止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焚燒樹葉、枯草。 第二十三條 在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批準,并實行圈養。 第二十四條 工廠、醫院和教學、科研等單位的有害、有毒廢棄物,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任意排放、傾倒。 第二十五條 有《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二十六條 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第二十七條 有《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條 有《條例》第三十七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條 有《條例》第三十八條行為,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被損壞設施的實際造價賠償。 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項行為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執法人員在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湖南物業網田) |